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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4-12-17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精神,进一步激励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经理任组长,副经理等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见雅职院[2007]59号文)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公司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公司普通高职专科在

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五条 学院设立太阳成集团员工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公司普通高职专科、普通中专在校生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员工,奖励面为员工总数的10%左右。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公司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20%左右)及普通中专在校生中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5%)。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学院奖学金的标准为:高职专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普通中专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标准为:高职专科每人每年2000—4000元(人均每年3000元);普通中专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及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认定机构及工作职责

(1)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

(2)各系成立以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或副主任)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员工管理干部和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员工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为使评议小组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员工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分为:困难和特困两档,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每学年结束前,学院应向在校员工发送《高等学校员工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员工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员工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负责收集整理。根据员工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员工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并报系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员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员工。

(3)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九条 每年9月15日前,员工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太阳成集团员工奖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条 各系经过初审,于10月1日前提出拟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获奖员工建议名单报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学院,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7日前逐级上报至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15日前,员工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员工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员工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等级核定情况组织评审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11月15日前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员工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员工,并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时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员工手中,员工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系及辅导员要教育、引导员工用好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员工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对品学兼优员工的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资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学费减免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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